山东人事考试网发布山东人事招聘考试信息,包括山东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教师招聘考试公告、报名时间、报名入口、职位表等。
因业务发展需要,惠民县公证处委托惠民县惠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远人力资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证员助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情况和其他不良行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公证事业,工作责任感强。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或已通过初任公证员培训的公证员优先录取。
3、性别不限,年龄4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3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熟悉电脑操作、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5、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具有较好的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辞去原工作。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公证员助理,2名。
三、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名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
2.报名需携带的材料: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具有公证员执业资格的要提供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公告附件中附的报名申请表(附件1)、诚信承诺书(附件2),如已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还需提交该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照片除外)。
3.报名时间:2021年2月18日-2月20日(农历2021年正月初七--正月初九),工作时间。
4.报名地点:惠民县惠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安路工商银行向北50米路西)
电话:0543-8197068
四、聘用考试(结构化面试)
惠民县公证处及惠远人力资源将联合对报名者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确定最终录取人员。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结构化面试由惠人力资源组织。
面试时间:暂定2021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三),以电话通知为准;
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面试结束后,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其他情形,本次招聘出现缺额时,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聘用
体检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惠远人力资源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3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七、工资待遇及其他事项
1、新聘用公证员助理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待遇18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转为公证员助理,试用期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2、公证员助理任职期间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1800元/月,绩效工资与业务挂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转为公证员助理正式工作满一年后,缴纳住房公积金。
3、对持有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优先安排专职公证员岗位并享受公证员待遇。
4、有公证员执业资格的人员转职公证员后,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待遇20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为惠民县公证处公证员,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与业务挂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正式工作满一年后(含试用期的2个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5、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供良好的学习提升平台。聘用的公证员助理,根据工作表现和实绩,可作为公证员储备力量,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公证员执业资格。
八、其他
本次招聘工作的各环节在 惠远人力资源 公众号或电话通知的形式发布,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和录用的,责任自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同时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招聘。
本简章由惠民县惠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43-8197068
监督电话:139543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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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惠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20日
原文标题:惠民县公证处公证员助理招聘公告
原文链接:http://www.huimin.gov.cn/art/2021/1/27/art_118127_10285988.html